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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礦廠規模的確定是根據國家、地方、部門和企業的建設需要,經可行性研究論證,最后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。確定選礦廠建設規模時,要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因素。
1.在地質資源和開采條件可能的情況下,選礦廠規模應與冶金廠及礦山建設規模統一考慮。
2.考慮處理的礦石在技術上的可能性,經濟上合理性,結合建設條件(廠址、運輸、供水、供電、資金等),配合采礦進行不同規模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,確定出合理的建設規模。
3.大型選礦廠(特別是地下開采的礦山供礦)一般應考慮分期建設,分系列建成投產,在短期內形成生產能力,盡塊發揮投資效果,中、小型選礦廠可一次建成。
4.確定選礦廠建設規模時,必須在礦山開采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,合理確定服務年限。選礦廠服務年限應按礦山可靠的礦床工業儲量進行計算(B+C級),礦山遠景儲量(D級)作為參考。
選礦廠規模一般用處理原礦石數量表示,因為盡管礦石中有用成分含量和所得精礦量各異,但只要處理原礦量相同,選礦廠便具有大致相同的主要生產設施、輔助設施和管理機構。選礦廠規模的劃分和其服務年限如下表所示。當選礦廠規模大于或接近10Ma/t時,其服務年限可適當增加;當國家迫切需要的金屬或礦物、需要加速回采的礦床、簡易的小型選礦廠、小富礦、開采條件較好的富礦和礦床遠景儲量較多的礦山,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縮短年限。
選礦廠規模劃分與服務年限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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